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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nclusion
所以我觉得作者通篇的核心问题叫做:作为社会资源的合法占有者,当失去这些资源时不会有与“他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相当的道德价值损失的时候,是否有道德义务放弃这些资源的占有来救助别人
这本书给我一个很大的思考就是,合法合规占有的在道德上并不一定全然正确。就算是我的合法劳动得到的报酬,如果我认为救人的道德重要性大于用钱做自己的事,那当这个世界还有人因贫穷而死去的时候,我持有这些钱在道德上是值得自责的,起码不应该理直气壮理所当然。
道德可以分为要求自己和评价他人两个方面,如果我认同“死亡的痛苦远大于捐出一些钱的痛苦”,或者用作者的话说,前者的"moral significance"大于后者,那我在道德上应该捐钱;而在评判他人的方面,则要看别人认不认同这一比较。这里的道德出发点不是功利主义或者社会群体的生存,而是个体的朴素情感。我这里已经把道德限制于自我约束的部分了,而对我而言,这个比较的结论是普适的,而这个比较的判准就是我自己的朴素情感。
所以我想修正作者的结论:如果你自己认为在道德重要性上,“救一个人”比“用一些钱做自己的事”更重要,那在道德上你应该捐钱
Words & Phrases
on the order of → about
refute → deny
repression → 镇压
with the benefit of hindsight → 事后方知
pivotal → crucial
peril → serious danger
dire → very serious
thesis → 论文,命题
staple → 支柱
anthology → 选集
take a different stance → 立场不同
implication → 可能的影响;暗示
premiere → 首映
bolster → 加强
unduly → 过分地
blight → 困扰,贻害
altruism → 利他主义
analogy → 比喻
philanthropy → 慈善
prone → 易遭受
diffuse → 分散(的)
bequeathe → (在遗嘱中)把…遗赠给
debunk → 揭穿……的真相
impartiality → fair
on … grounds → for the reason of
in respect to → concerning
plausible → seem to make sense
premise → 前提
qualified form → 有限的~
proximity → close to
marginal → small and unimportant
assert → 断言
the limited nature of → 有限性
drastic → 极端的
imperative → 及其重要的(事)
compliance → obedience
crude → 粗略的;粗鲁的
refrain → 克制,避免 ~ from murder
stake → 赌注
utilitarianism → 功利主义
adduce → to provide evidence, reasons, facts, etc. in order to explain sth or to show that sth is true
hinder → 阻挡
orthodox → 正统的、循规蹈矩的
trivia → 细枝末节
atheist → 无神论者
commotion → sudden noisy confusion or excitement
coalition → 联合体
militant → 好战的
rescind → (formal) to officially state that a law, contract, decision, etc. is no longer valid
redeem → 赎罪、赎回、挽回、补救
incongruous → 不协调的、不适配的
imperil → to put sb./sth. in danger
endorse → to support sth. in public
affirmatively → 肯定地
in the light of → concerning
farcical → ridiculous
poll → 民意调查
counterproductive → having the opposite effect to the one which was intended
altruistic → 利他的
arduous → 艰难的
phase out → 逐步停止
profess → 妄称;公开声明;信仰
square A with B → 使A与B相符
jar with/against → 与…不协调
act in accordance with
pharmaceutical → 制药的
clergy → 神职人员
reconcile with → 与…调和,协调
egoistic → 自利主义者、自我中心者
altruist → 利他主义者
coup → 政变
as things now stand
susceptible to → 易受影响
be beholden to → 蒙恩的
mortality → 死亡;生命的有限
arguably → 按理说
pull one’s weight → 履行义务
degrade → 使受屈辱
Arguments
“池塘里的孩子”和“远方的哭声”区别在于:
1. 人际关系的远近
2. 前者是比较罕见的情况,而后者是一直有待解决的问题
3. 你明确知道你能救下池塘里的孩子,但你不知道你的捐款会怎么帮到远方的孩子,甚至不知道能不能帮到
4. 前者只有你一个人能做,而后者大家都能帮忙
物理距离导致心理上道德责任评判的差异,是进化的结果,人们已经习惯了在一个地域比较局限的社会中生存
现在社会道德对“必须”和“好但不必须”的划分可能取决于如何能让社会维持tolerable的状态
一些人认为现在给钱援助没有解决饥饿,只是延缓了饥荒的到来,因为这使得被援助国的人口违反自然规律地增长。确实如此,因此减轻饥荒的最好方式是控制人口
将援助的责任归于政府导致私人援助意愿下降 or 私人援助的意愿强烈才会推动政府进行援助
人们往往不愿意做所有自己该做的事
富人有义务付出更多吗?富人能取得的财富与社会条件有很多关系,并不完全是个人劳动的成果
富裕的国家可以合法购置并且很愿意购置一切自然资源,从而资源富庶的贫穷国家政变的成功者就可以获得这一部分红利,发达国家需要对这些国家的不稳定负责?
作者认为,我们需要抛弃fair share的原则,而至于我们是否要批评那些只承担fair share的人,要视具体社会的进程及其心理效果而决定,但这不意味着他们就是对的
核心论证
- 考虑一个情景:Bob可以扳下机关让火车改道,救下一个孩子同时损失自己价值20万美元的昂贵的爱车。如果他不这么做,大多数人会认为他不道德。那如果再外加损失他的一个脚指头呢?如果再外加损失他的一条腿呢?这个损失边界究竟在那里,当越过这个边界的时候人们不会再说Bob没有扳下机关是不道德的,而是认为这情有可原?
- 与此相似的,如果人们本可以损失自己200美元(是一个教授进行调查统计后得出来的结果)带来的享受,来救助远方的一个孩子【注:例子中选择孩子避免了“他们的贫困是自己带来的”这样的反驳】免于因疾病和饥饿而丧命,而没有选择损失这200美元,还能认为是道德的吗?进一步推,本例中的“边界”又在哪里?毫无疑问远高于200美元,可能达到2万美元乃至更多,如果考虑上面的例子,是不是应该达到20万美元?【可能有反驳:能救助贫困的孩子的人有很多,但是Bob是唯一一个能救那个孩子的人。作者给出的defence:如果有很多人,每个人都可以选择扳下机关损失自己的昂贵的车来救下那个孩子,人们并不会觉得人数能减轻每个人的责任】
- 这样又会有一个新的问题:如果要让全世界的所有孩子得到应有的救助,富足的人显然不需要每人拿出20万美元,或许只要2000美元也就足够了。那么根据公平性,是不是每个人不应该被要求拿出超过自己fair share的钱?然而现状是大多数人不会捐助,因此如果不拿出那部分超额的钱,依然会在客观上导致孩子的死亡。在这里公平的准则还适不适用?是否应该超出fair share来要求富足的人?
- 由此作者得出结论:应该把不捐助视作错误,而非把捐助视作善举(acts of duty VS. acts of charity),所有除了购买daily necessities之外的钱都应该被捐赠
几个可供商榷的点:
- 【逻辑上前置,但是可以放到最后讨论的问题】我们这里讨论的“应该”基于的道德标准是基于理想的、逻辑上的道德,还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因为道德是会流变的,不同社会的道德貌似不同,我们可以认为这个问题涉及的道德是普适的吗?)
- 我们应该在道德上因为Bob什么都没有做而谴责他吗?还是说他的doing nothing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注1:我国宪法为好撒玛利亚人法,见死不救只要没有法律义务都不构成犯罪(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但是也有别国法律,例如法国,采用坏撒玛利亚人法,见死不救最高可以判5年监禁。当然,我们这里讨论的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注2:关于坏撒玛利亚人法,罗翔提出一个问题:如何划定在场众人的责任的大小?是富裕程度?还是看到的先后?似乎都很儿戏
- 两个例子之间的类比成不成立?
- Bob主观上的放任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吗?人们没有捐钱又是否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呢? 注:法律上的因果定义为根据日常经验或科学理论必然或大概率导向另一个结果
- Bob必然能救下那个孩子,但是我捐200美元必然救下一个孩子吗?
- 道德价值的比较问题: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放弃钱(当然讨论的是通过诚实劳动得来的钱)带来的享受去拯救生命都是在道德上必须的呢?如果是,那么接着推,是不是以我身无分文为代价去拯救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在道德上也是必须的?“使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应该在哪里止步?
Refutation from Andrew Cooper
辛格指出,当我们仔细思考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很少有事情能与挽救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道德重要性。辛格通过引发我们的直觉(intuitions)(伴随着思想实验)和功利主义推理(utilitarian reasoning)(以痛苦最小化与幸福最大化为目的的道德行动)证明了这一点。任何一种推理模式都使得我们大部分的物质购买(比如另一件夹克)和新的体验(比如享受一场歌剧或音乐会)变成了有极少或毫无道德价值的奢侈享受。在一篇近期的文章中,辛格总结道:“这个捐赠准则变得很简单:你在奢侈品而非必需品上的花销,都应当进行捐赠。”准确来说,谁应当捐赠多少?辛格认为平均每个美国家庭应当捐赠年收入中超出3万美元的那部分。辛格承认,希望这些相对富裕的人拥有广泛而深刻的利他主义观念是极其不可能的。但他仍坚持认为“我们至少应该懂得,我们没有过上具有道德尊严的生活”——最重要的是,这种认知可能会促使人们比现在捐赠得更多。辛格甚至愿意为他的谴责保有余地:基于目前美国人的“一般行为准则”,他“不会如此严厉地谴责”那些仅仅捐赠其收入的10%的人。
辛格指出,当我们仔细思考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很少有事情能与挽救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道德重要性。辛格通过引发我们的直觉(intuitions)(伴随着思想实验)和功利主义推理(utilitarian reasoning)(以痛苦最小化与幸福最大化为目的的道德行动)证明了这一点。任何一种推理模式都使得我们大部分的物质购买(比如另一件夹克)和新的体验(比如享受一场歌剧或音乐会)变成了有极少或毫无道德价值的奢侈享受。在一篇近期的文章中,辛格总结道:“这个捐赠准则变得很简单:你在奢侈品而非必需品上的花销,都应当进行捐赠。”准确来说,谁应当捐赠多少?辛格认为平均每个美国家庭应当捐赠年收入中超出3万美元的那部分。辛格承认,希望这些相对富裕的人拥有广泛而深刻的利他主义观念是极其不可能的。但他仍坚持认为“我们至少应该懂得,我们没有过上具有道德尊严的生活”——最重要的是,这种认知可能会促使人们比现在捐赠得更多。辛格甚至愿意为他的谴责保有余地:基于目前美国人的“一般行为准则”,他“不会如此严厉地谴责”那些仅仅捐赠其收入的10%的人。
他的论证中有三点至关重要:
- 它依赖于(a)个体案例——事实上,是思想实验——与更复杂的现实世界的情境间的类比,以及/或者(b)与幸福最大化和痛苦最小化相关的功利主义立场。这种类比和立场的目的在于揭示在我们购买奢侈品与穷人的生存需求之问不具有道德上的对等性 (moral equivalence).
- 它否认(a)共同的公民身份与(b)距离本身对我们帮助他人的责任的本质和程度有任何影响:“我帮助的人不论是十米之外邻居的孩子,还是万里之遥的我永远不会知道其名字的孟加拉人,在道德上都没有什么差别。”
- 它推导出一种简单化的牺牲程度和一项明确的行为命令:捐赠你收入的大部分——(a)至少是收入的10%,或者(b)真正避免不道德的行为(wrong doing),不让每一分花销在购买非必需品上。辛格还广泛传播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乐施会,因此,“我们每个人世都有机会挽救孩子的生命”。
辛格采取的类比的论证是无效的,这是一种道德反情景主义(认为道德原则独立于具体情境,在任何情境下都具有一致性)。我们无法在全球扶贫的工作中去语境化,我们需要一种(现实主义的?)政治哲学
当辛格认为奢侈品是“不必要的”时,就富人没有奢侈品也能维持生活上,他是对的,他的错误在于认为穷人没有它们也能继续生活——也就是说,穷人的福祉独立于奢侈品市场。这一案例表明,在我们不与他人分享日常生活的地方,我们也通过一个复杂而差异化的政治经济关系网络与他们进行互动。
从我们对于救助或慈善负有一种抽象责任(abstract obligation)的事实出发,并不能得出我们实际上有捐款的责任。采取何种方式解决贫困是实践理性,不能与道德判断混为一谈,我们不能采取从原则到行为的跳跃
他认为,当成千上万的人濒临死亡,体制改革停滞不前时,把重点放在一种理想的正义理论——一种关于公正社会基本体制的有力概念——既无帮助也不负责任。显然,这样激烈的指责是不对的。我现在要表明的是,理想的理论是一种针对当下行为的有价值的定向机制。这样一来,除了广泛地关注政治文化,它在为穷人服务方面也要比“辛格方案”做得更好。一种正义的理想理论与发展中国家极为不理想的社会现状相去甚远;但对于判断可能的行动方案,这样的度量标准和一套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原因有如下七点。
1.通过考虑适当的理想目标,我们可以辨别我们的行动方案和制度变迁是在让我们越来越接近还是远离这些目标;我们并不注定要采取被动的发展策略。当我们在不利情况下不得不做出艰难或者悲剧性的选择时,我们都不能不知不觉地做出未达最佳标准的的妥协。
2.通过关注社会体制,以及其他人易受我们伤害的方式,我们将个体能动性的情境和后果考虑在内。相比其他的角色扮演者,将他们的位置和能力考虑在内的行动者更能有效地协调集体行动,也能够更好地将个体的贡献转化为累积收益。
3.对结构敏感的关注会使我们强调行动对一个社会系统供养穷人的能力带来的间接和长远的后果。这种强调是可持续发展而非临时干预的关键所在。
4.我们不会不加批判地支持简单的平等,因为我们可以分辨出有些不平等是合乎情理的——基于它们为最贫困者或者我们所有人带来了很大改善。(比如说,对激励的关注确实有其现实性。)另一方面,辛格并未提出区分公平与不公平的不对称分布的标准。
5.系统性的论述不断将我们的注意力转向对一种解释性和预测性的政治经济学的需要,它为我们理想的理论设定了现实的限制。这有助于相关和现实的而非天真的理想主义。
6.更加复杂的因果事件也提醒我们,我们要避免辛格式的倾向,辛格几乎完全将发展中国家的活跃个体当作受益人或者道德上的病人。对于行动上的重要问题和机会,穷人既不是无力的也不是无知的;他们应当被看作能动者,既能够独立行为也能够与他人合作。
7.确定济贫和援助的主要主体成为了可能。我们可以问,哪些个人和机构有能力并可以承受对于哪些个人和集体的困境与机遇的无限责任呢?辛格的“我们”指是简单和无差别的富裕个体。而罗尔斯的“我们”指的是被组织进合作群体和社会组织中的所有个体。这是恰当的政治社会学的开端——尽管它仍需调整且有待进一步发展,而且在整体上,其发展程度与马克思和列宁的思想仍相差甚远。
当然,一个重要的思想家不应为他或她没有做的事情而遭受责备。然而,我们可以合理地要求,思想家应当承认并详细说明他或她的理论的界限所在。
Extensive Matirals
政治现实主义反对政治哲学家进行应然和实然的区分(division between “ought” and “is”)。他们认为政治哲学不应该建立在对“我们应该期望什么”和“我们应该如何实践”等应然问题的探讨之上,而应该建立在对人类的真正动机和实际行动(real motivation and actions)的分析之上。在他们看来,应然问题预设了两个认识论基础:人类信念的确定性和行为的一致性(determinateness of human beliefs and consistency of human actions)。只有人类信念具有确定性时,一个脱离于情境的道德应然问题才会有效;只有人类的行为具有一致性时,一个绝对的道德准则对行动才会有指导意义。
因此,政治现实主义认为:从应然问题出发的政治哲学无法帮助我们正确地理解和判断与政治相关的人类欲望、信念、态度和价值问题。相反,政治哲学应该分析人类行动的真正动机,因为正是它们真正影响着人们的判断、选择以及行动。更重要的是,我们不仅需要关注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所说、所想和所信,还应该关注他们实际所做的及其行动背后的具体情境。
Discussion
功利主义的两个问题:1. 不同质的幸福之间无法比较和通约 2. 某个事物未来的价值没法计算
只有我们放在理想的层面上讨论这个“道德”,我们才能期望它在现实的社会道德中不存在的情况下在未来的社会道德中出现
tolerable可以理解为“可能对制度有所不满但一定不会试图推翻这个社会制度”
- 作者:XiaoTianyao
- 链接:https://www.xty27.top/article/FamineAffluenceAndMor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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